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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

产品介绍分类

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

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

⒈适用范围:活植物和植物性产品

⒉报检

⑴一般货物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

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

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

11)其它单证和资料。

入境清关货物,用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疫区货物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⑵海运原木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报告或文件。

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当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予以声明。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具体除害处理方法和技术要求参见国质检函[2001]202号)。

从输出国家或地区进口带树皮原木,未在输出前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当提供在航行途中或在锚地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报告。

3)产地证书。

4)发货检验码单。

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6)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7)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⑶锯材和人造板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报检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或信用证。

3)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人造板可除外)。

4)发货检验码单。

5)产地证书。

6)提单、发票。

7)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