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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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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上海地区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

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促进出口电子电气产品符合进口国有关限用物质的法律法规要求,提高上海地区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地区出口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检验检疫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上海检验检疫局对上海地区出口到实施RoHS指令或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详情请见 www.shciq.gov.cn “专题信息”——“检验监管”——“RoHS指令”专题中《适用RoHS指令及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范围》)的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项目实施检验监管。

二、电子电气产品是指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不包括大型固定工业工具以及专用于汽车上的电子电气产品(详情请见 www.shciq.gov.cn “专题信息”——“检验监管”——“RoHS指令”专题中《RoHS指令列举的8大类产品及其清单》)。

三、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相关电子电气产品(详情请见 www.shciq.gov.cn “专题信息”——“检验监管”——“RoHS指令”专题中《RoHS指令范围内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电子电气产品目录》)出口到实施RoHS指令及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商应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符合性声明》(详情请见 www.shciq.gov.cn “专题信息”——“检验监管”——“RoHS指令”专题中《符合性声明》推荐格式)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文件。在申报出口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型号产品的《符合性声明》复印件。2007年3月1日起,对未提交《符合性声明》复印件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型号产品的报检申请。

通过转口贸易输往实施RoHS指令或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的,亦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符合性声明》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文件。

四、对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相关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年度监督抽查检测。涉及抽查的,亦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符合性声明》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文件。

五、相关“技术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符合性声明》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材料声明、符合性评价报告、体系文件等。

对《符合性声明》、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中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生产商应及时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新的《符合性声明》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出口产品实施限用物质的抽查检测。抽查检测期间,相关产品仍可申报出口。

七、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相关电子电气产品,经抽查检测发现产品中相关限用物质含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时,产品不合格不得出口。

在生产商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整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证明,国家推荐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等技术证明文件,反映产品符合要求后,检验检疫机构将恢复其产品向实施RoHS指令或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报检申请。

八、实施RoHS指令或类似法规的国家和地区和有关限用物质的限量或者豁免的要求(详情请见 www.shciq.gov.cn “专题信息”——“检验监管”——“RoHS指令”专题中《限用物质最大限量值及豁免清单》)等根据相关法规的变化做出调整的,将另行及时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